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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企业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发布:审计服务   更新时间:2024-04-02 23:02:11

  民营企业作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就业、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融资困难、融资风险大、融资成本高却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不解决,企业就不可能实现持续性发展。而企业在融资借贷的过程中又会遭遇各式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或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受损,或使企业的融资规模减少甚至不能获得融资,严重则导致企业生产萎缩、停产等。接下来,就带您了解企业在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流程规范、资金规模大、利率低、借款周期长等优势,建议贵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尽可能地选择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法律不禁止企业以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本企业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不可以通过企业职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即不能扩大职工集资范围,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法律禁止企业将职工的集资款转贷给别的企业或个人牟利。

  贵企业在融资时,如果向金融服务企业等机构寻找借款,上述机构可能承诺以极低费用诱使企业接受服务,但会以砍头息、担保费、增信费、服务费、保险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甚至私自扣留企业借款或还款。建议贵企业务必认真核算资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资金来往账户,防止资金被他人占用或被动增加融资成本,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贵企业能够尝试选择与银行或者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融资。同时,要注意防范创新融资模式的风险,不得虚构交易取得保理融资款,也要注意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责任区别,前者保理商能要求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一同承担责任,后者的责任仅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承担。

  如果贵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建议审慎核实借款用途,识别是否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借新还旧”;如果贵企业对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系“借新还旧”不知情的,可以主张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借新还旧”明确知情,或者同时是“旧贷”和“新贷”保证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互保联保能够为企业增加信用,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但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互保联保模式的风险。如果贵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被要求组织数个需要贷款的企业组成联保团体或为该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建议贵企业认真考量联保团体内其他企业的经营或资信状况,评估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构成犯罪的,如果其犯罪与银行贷款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则该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犯罪的,如果没有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和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建议企业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程,慎重核实借款人资质信用,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不配合借款人或银行的制假要求,避免自身陷入刑事案件。

  法律不禁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但不具备出借资质的民营企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贵企业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目的出借资金,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企业借款、本单位员工的集资款转贷给他人牟利,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担保等均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建议贵企业合规、稳健经营,依法依约将上述融资款项用于实体业务之中。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合理利息,但同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如果借款人提出借款中存在“砍头息”,经审查属实,法院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而不是仅凭借条、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来认定。如果贵企业向他人借款的,遇到“砍头息”,应保存好相应的证据维权。贵企业出借给他人款项的,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交付借款数额。

  建议贵企业在出借资金、偿还本息等款项时,务必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并在备注一栏明确说明转款用途。如果遇到必须现金交付的场合,可以通过保留取款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字据、交付过程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建议贵企业对外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及时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可能面临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风险。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企业。如果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个人。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请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贵企业出借款项给夫妻二人,建议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防止其以离婚、转移资产等形式逃避债务。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未签字的一方主张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则贵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此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要面临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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