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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布:行业动态   更新时间:2024-04-21 22:13:49

  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得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其一方面推动了银行业的技术进步,为客户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给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软硬件设备管理和长期战略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金融电子化快速地发展、个人对外交往程度扩大以及居民金融素质的提高,电子银行因其方便快捷,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期,不仅处理本币业务,而且也能处理外币业务。以河南某市为例,目前该市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银行有7家。2014年,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量同比增长了1.3倍,2015年同比增长了2.3倍,2016年同比增长了2.8倍。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量占全部个人外汇业务的比例同时也迅速增加,2014年至2016年占比分别为46.24%、46.88%、70.66%。

  个人外汇业务主要有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个人小额结售汇、个人跨境汇款、外汇买卖、外币理财、国际卡境外消费后购汇还款等。企业网上银行外汇业务尚未大规模推开,这主要与我国外汇业务发展所处阶段和外汇管理政策因素相适应。虽然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公机构电子外汇业务的“试水”工作,工行、建行等业务宣传中包含“企网结(购)汇”,实质上也只是远程下单(指令)、近端审核的操作模式,未摆脱传统的现场操作的模式,在自主性和实时性方面与电子银行和互联网业务存在一定差距。

  随着无线技术和互联网业务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电子银行外汇业务更加便利和快捷。受区域经济发展、生活小习惯和技术安全的影响,内陆地区居民个人电子银行大多选择传统的自助终端办理。以河南某市为例,2016年该市个人通过自助终端办理外汇业务占比为45.85%,较上年提高了35个百分点;网上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占比达到27.88%,较上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虽然推出了电话银行外汇业务,但由于电话银行在操作性和便利性方面有缺陷,加之银行宣传力度不够,选择电话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个人数量有限,自电子银行开办以来,该市长期未发生电话银行外汇业务。

  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了等值5万美元的年人均购汇额度,在柜面办理时由于手续繁琐,多数客户会依据真实的情况办理结售汇业务,而电子银行简单、便捷的购汇方式,加大了个人购汇行为的随意性和炒作行为。调查显示:客户一致认为只要在年人均购汇额度之内,购汇行为均属合规,不少客户随意杜撰购汇用途,用以规避人民币贬值风险,获取汇差收益。一旦人民币汇率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将呈现反向增长,出现人民币贬值,宏观管理需要控制外汇流出时,个人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大量购汇、少量结汇;人民币升值宏观管理支持外汇流出时,个人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大量结汇、少量购汇的情况,从而加大跨境资金宏观管理的难度。

  以河南某商业银行市分行为例,在2014年以来国内经济下行的坏因影响下,该行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依然保持159%的高增长率,市场占有率维持在87%以上;而个人结售汇业务电子渠道在总渠道中的占比由2013年的38%提升至2016年的81%,电子银行业务慢慢的变成了该行外汇业务新的增长点。虽然如此,不少银行还是将外汇业务的拓展停留在抢夺优质企业客户方面。以河南某市为例,目前该市具有电子银行资质的9家,实际开办业务的7家,业务量排名前3名的银行实际占据了93%的业务量,其他银行合计只占业务总量的7%。除了少数技术因素外,还在于部分银行的经营策略滞后于银行业发展。

  目前,多数银行对电子外汇业务采取“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即:分别建立了网络金融与电子渠道部和国际业务部,协作管理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网络金融与电子渠道部负责物理设备和电子渠道的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汇业务的展业管理,以及个人外汇“关注名单”(关注名单:外汇管理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黑名单)管理。一是对个人第二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行为,将会被列入“关注名单”。二是对以向他人借用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管理的后台审核。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网络金融与电子渠道部和国际业务部间尚未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业务经办人员对彼此业务“说不清、道不明”,内部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对于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潜在风险,还停留在“亡羊补牢”的层面。

  电子银行的普及伴随着各种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在给客户提供服务保障时,也要根据“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进行真实性把控。但从真实的情况看,受现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限制,商业银行对外汇业务审核的难度较大。如系统不支持交易记录导出功能,屏幕显示也存在条数限制,且仅显示美元金额,在交易量庞大的情况下,银行每日核对额度登记情况存在比较大困难。同时,客户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往往不了解自身额度使用情况,银行网点通过结售汇系统仅能查询客户剩余额度和历史结售汇经办银行的代码,无法就具体业务与客户进行相对有效沟通。此外,目前银行所采用的“关注名单”方式也只能进行事后控制,没办法做到实时监控和联网监控。

  由于个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无需通过银行柜台,缺失了银行对客户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同时银行人员不能当面了解客户资产金额来源及去向,错过了了解客户资金真实用途的机会,不能将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及时遏制在初始阶段。此外,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无需留存相关单证,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大额外汇易被分散到若干账户,以自助方式在限额内结售汇,给外汇管理部门事后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增加了难度。另外,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发起方是客户,客户操作依托的是客户端,客户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操作风险较多且难以避免。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电子银行外汇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同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力和义务,不能违规经营和超权限经营。受理超权限、超金额业务时,要报请当地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办理。外管局应关注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适时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以便于各银行在开发办理电子银行外汇业务时,按照政策要求审核办理。同时外管局应加强对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推进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安全良性发展。

  银行一是要调整经营策略。把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作为自身重要发展趋势之一,制定出相应的经营销售的策略、客户策略和安全策略,并向全行员工明确、向社会各界宣传。二是要加强银行业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约束力。三是要做好广大新老客户的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有效提升个人对结售汇业务的了解程度,使个人充分了解办理业务的规定以及违反外汇规定的不良后果,从源头上控制个人外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导个人依法合规用汇。同时,银行应制定切实详细的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的过程,向客户详细讲解操作步骤,并通过网站、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客户做相关操作安全提示,防范网络诈骗情况发生。

  一是银行在开发电子银行防分拆系统时不仅考虑事后的筛选,还需将识别环节前移至业务办理环节,从而切实加强对个人分拆行为的事前防范。二是建立个人结售汇业务风险提示制度,对涉嫌分拆的境外主体进行关注,从源头堵截分拆交易。外管局将有分拆、洗钱等违规嫌疑的列入“关注名单”,并对银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重视境外资金归集方,若有客户再通过电子渠道向其汇款,银行系统则自动提示客户须持相关材料前往柜台办理。三是对于查证落实的外汇案件,加大处罚力度。与征信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共享个人违法违规信息,将个人分拆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隐性成本,有效打击个人分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维护法规威慑力。

  一是简化资金属性的条件选项,可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就个人可办理的外汇业务单独设立资金属性的条件选项,与企业版的进行区分,防止个人客户进入申报误区。放开银行审核的功能限制,提供交易记录导出功能,简化合规性审核流程,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提升银行业务人员的审核效率。二是整合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个人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将购汇人民币的直接来源、结汇所得人民币的流向等数据纳入系统,并开发相关的监测预警模块,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汇往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进行预警,便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展业三原则”要求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该承担主要的业务审查责任,但对于个人客户的业务真实性审查,银行缺乏全面、有效的管理信息源自渠道。因此,外管局和银行应加强合作,共享监管信息,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正常的情况,及时采取对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确保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规范运转。银行可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及自身的会计系统等,通过定期监测比对,对于异常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应及时向外管局报告;外管局则能够最终靠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来进行非现场核查,对于不正常的情况可及时向银行提示、通报。

  一是异常资金容易借道电子银行跨境流动。由于电子银行交易隐蔽性较强,因此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办理痕迹仅体现为账户名称、证件号码、国家、金额、交易属性等核心字段,无任何纸质单证留存。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数据在其系统终端只做基础数据验证后自动导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而对异常资金流动认定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对其监测存在一定滞后性。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非现场监管中要发现个人资产金额来源、去向等信息中的异常交易线索,需通过银行业务系统才可以获得,增加了电子交易监督管理、检查和取证的难度。

  二是难以及时遏制分拆结售汇行为。实施分拆的个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资金转入多个个人账户当中,多人购汇后再汇出至境外同一个个人账户内,无需经过银行柜台网点。而据调查,银行针对此类分拆行为采取省分行级数据中心按日筛查上报总行,总行按月将全国涉嫌分拆数据下发至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采取对应措施,因此,对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第一步监测也存在滞后。从前期非现场监测情况去看,目前近九成的个人分拆行为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

  三是“关注名单”监管作用有限。目前,外汇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建立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并实现行内全国共享,并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而在日常操作中,仍存在监管受限问题。其一,跨行情况下“关注名单”没办法实现共享,个人可以轻易地在其他银行继续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其二,“关注名单”关注的只是分拆的主体,而真正的境外或境内“受益者”仍在名单之外;其三,“关注名单”制度执行标准不一,影响“关注名单”的执行效果。此外,部分银行因筛查方法、频次、金额等指标设定等原因,对“多对一”购汇支出不正常的情况筛查不出来,会造成个人“关注名单”的遗漏。

  四是非现场监测工作受一定的影响。随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无纸化”业务办理模式日益普遍。由于缺少柜台业务面对面的交流或指导,居民个人运用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填报的资金用途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个人结售汇数据的统计分析失真,外汇管理部门需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非现场筛查异常交易线索并下发银行进行核实。此外,由于存在跨系统数据传输,数据有可能会出现偏差。客户从银行业务系统提交交易要素后,出于事后监管的需要,银行内部还需将其信息转入外汇管理部门的个人结售汇系统,而信息和数据在两个系统之间的传导,易产生错误,影响外汇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防范异常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跨境流动。银行端应完善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系统,将风险关口前移,降低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脱离柜台直接操作带来的操作风险。同时,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检查。关切一定时期内“多对一”、“一对多”、同一IP地址多次访问银行网站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异常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跨境流动。

  加大遏制分拆结售汇的力度。一是增强监管合力。对外与税务、公安等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对内与会计、反洗钱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并从不同监管系统获取个人异常资金流动情况和事实认定依据,增强对个人分拆结售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大对存在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等问题银行的处罚力度。三是健全个人外汇信用体系建设,将个人分拆结售汇与个人征信管理挂钩,将查实的分拆结售汇名单添加到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加大警示和威慑作用。

  完善“关注名单”管理。一是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功能,增加“关注名单”管理模块。银行可以将所辖的“关注名单”上传至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外汇管理部门定期将名单进行共享。二是扩大涉及个人分拆行为纳入“关注名单”标准,将涉嫌分拆购付汇主体均纳入“关注名单”管理。三是明确规范银行在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中的提示方式,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个人网上银行操作界面或个人结售汇申请书中明确提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及其法律后果。

  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在推广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同时,加大对其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认知程度。同时,完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建设,提高银行和外汇局之间数据传输质量,确保信息和数据在两系统之间及时、完整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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