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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华体育网官方入口   更新时间:2024-05-15 17:26:27

  5月15日,《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宜昌三峡融媒体中心三峡广电二号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召开,现场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宜昌市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3月27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1.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关于水弹性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城市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举措。早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就要求“大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水弹性城市”,其后又多次强调建设海绵城市的理念。《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大目标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建议》等文件中,明确水弹性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开展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水弹性城市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

  2.制定条例是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的客观要求。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是宜昌立足历史方位的接续奋斗,立足时代方位的勇毅担当,立足发展方位的科学选择。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宜昌建设“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和打造世界级宜昌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解决城市内涝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有力抓手,是提高城市韧性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加快修复城市水生态功能,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打造高品质生态宜居滨江城市。

  3.制定条例是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宜昌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水弹性城市建设工作,大力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各项工作部署有力有序落地。宜昌市已入选全国系统化全域推进水弹性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制定专门的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以推动宜昌市加快构建海绵体系,增强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能力,推动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规定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总则。条例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根本原则,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弹性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了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弹性城市知识科学普及,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热情参加水弹性城市建设管理。

  2.关于规划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水弹性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着眼于流域区域,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调蓄空间;明确本市严格执行城区重点绿地永久性保护制度,加强对山体、水域、绿地的保护。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衔接的要求,从项目建设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到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监管、验收交付使用、档案管理等环节的落实要求,对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要求;明确建设原则、设计的基本要求、项目建设要求、质量监督要求,提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水弹性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

  3.关于运行维护。明确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对运行维护责任人的确定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管护制度和海绵城市设施恢复责任,鼓励和支持运行维护责任人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来维护。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水弹性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的责任。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水弹性城市设施,以及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水弹性城市设施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社会公众对损坏水弹性城市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的权利。

  4.关于保障与监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水弹性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水弹性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奖励资金。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责任。明确水弹性城市建设、运行维护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水弹性城市建设运行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制定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将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管理。

  5.关于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指引,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上位法作出指引性规定;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水弹性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上位法未设定法律责任的,补充设定了罚则。

  1.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赋能。条例规定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在城市建设中系统性推动贯彻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理念、方法、技术和措施,加快修复城市水生态功能,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着力构建山水相依的海绵格局,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力打造城与山水和谐相融的典范,为加快建设“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赋能。

  2.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管控制度。条例将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将项目类型覆盖到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行业部门,从规划源头、项目前期、施工全套工艺流程、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各环节作出规定,做到全市域适用、全行业覆盖、全周期管控。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规定水弹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批准程序。明确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在规划条件中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环节,在设计管理阶段,更有“海绵专篇”和专业方面技术审查。明确建设项目落实水弹性城市建设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并全过程管控的建设职责,并对相关参建单位的职责以及验收交付使用、档案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3.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条例及时将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解决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条例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运行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不高、保障措施不够等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精准施策,专门设置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罚则。

  4.坚持有序实施,突出注重地方特色。条例立足宜昌“一半山水一半城”的独特风貌和良好的自然基底与山形水势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条款,突出宜昌海绵城市建设的地域特色、山水特色以及治理特色。将“推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写入了立法目的,本市严格执行城区重点绿地永久性保护制度,加强对山体、水域、绿地的保护。同时规定了新城区、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分类施策的衔接措施。为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行,条例规定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主体及其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等。

  《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将从2024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宜昌市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循序渐进、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强条例的广泛宣传和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增强社会面参与意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全面实施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贯彻实施将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开始,组织各媒体进行高频度、全方位、多渠道的集中宣传,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小区”专项行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行政、林业和园林、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业开展专项培训,同时将条例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宣传全覆盖。

  2.组织实施阶段。从2024年6月1日起,部署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由宜昌市城区向本市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延伸实施,通过建立管理机制、夯实基础工作、推进项目落实,分阶段、有计划推进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力争到2024年年底实现全市21084平方公里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基本全覆盖。

  3.常态管理阶段。从2025年1月1日起,总结前一阶段工作,部署推进全市进入海绵城市建设常态化管理阶段,市本级、本市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运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经费保障等长效机制,推动全市21084平方公里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宜昌发布记者提问:《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何体现宜昌地方立法特色?

  答:条例立足宜昌“一半山水一半城”的独特风貌和良好的自然基底与山形水势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条款,突出宜昌海绵城市建设的地域特色、山水特色以及治理特色。

  一是彰显地方特色。条例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体现宜昌滨江城市特点,凸显立法目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宜昌市已出台的《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为基础,强调“严格执行城区重点绿地永久性保护制度,加强对山体、水域、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重点绿地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相关设施。”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条例第十三条针对不同类型的海绵城市项目要解决的问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比如,宜昌市及其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多为山地丘陵型城市,对公园和绿地建设提出有条件的应当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宜昌市老城区和宜昌市所辖部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存在雨污合流排水体制,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出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三是强调分类施策。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以及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调蓄设施布局等内容”,区分宜昌市本级和各县市的地貌特征以及规划遵循。条例第十一条对城市新区和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侧重点作了区分,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连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老城区应当以防治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和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为重点,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国际商报记者提问:条例是如何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责任体系的?

  答:海绵城市建设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市政园林、气象等城市建设管理领域,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为此,条例结合宜昌市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关于“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压实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交给单一部门牵头包办”的要求,构建起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协同、建设单位实施全过程管控的责任体系。

  一是政府主导。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学普及,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二是各部门分工协同。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三是建设单位实施全过程管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水弹性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控。

  答: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前置条件,项目前期和规划管控更是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目标及具体指标落实到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源头措施。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强化立项规划源头管控。

  一是专项规划方面。条例第八条明确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报批程序,规定相关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以及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调蓄设施布局等内容。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或者修改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是土地供应阶段。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并根据其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是规划管控阶段。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等内容。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统筹考虑雨水控制要求,控制不透水面积比例,加强多专业协同,注重多目标融合,提高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并纳入审查范围。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原因。

  答: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条例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涉及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

  一是在资金投入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所需资金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奖励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是在技术支撑上,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三是在服务监督上,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运行与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是在监督考核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答: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适用通用指引,条例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三条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上位法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损害海绵设施建设行为的情况设定了处罚条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水弹性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上位法未设定法律责任的,补充设定了罚则,增强了条例的约束性、落地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了处罚责任追究。

  湖北广电记者提问:条例在项目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后是如何规范水弹性城市建设要求的?

  答:水弹性城市建设成效除了规划源头保障外,对项目建设施工的精细化水平和后期运行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施工监管、验收和交付使用、质量监督、运行维护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项目参建单位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实施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管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水弹性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水弹性城市设计,不得降低管控指标要求和设施建设标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水弹性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做好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弹性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是规定验收交付使用要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弹性城市设施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水弹性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水弹性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水弹性城市建设在内的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完善。

  三是规定纳入质量监督范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水弹性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水弹性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四是规定落实运行维护责任。水弹性城市设施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是否落实关系到水弹性城市设施的作用发挥。条例从三个方面对运行维护责任落实作出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本市实行水弹性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日常管护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运行维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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